东莞市茶山梦琪五金加工店: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茶)应急罚〔2023〕50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茶)应急罚〔2023〕50号内容如下:2023年9月1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茶山梦琪五金加工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东莞市茶山梦琪五金加工店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经调查核实,东莞市茶山梦琪五金加工店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东莞市茶山梦琪五金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2、东莞市茶山梦琪五金加工店出具的工作证明;3、《现场检查记录》((东茶)应急现记〔2023〕500号);4、现场拍摄照片;5、东莞市茶山梦琪五金加工店经营者卢仁、移印工卢军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东莞市茶山梦琪五金加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0项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帐,账号市财政罚款专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南路8号,联系电话:0769-86643694。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