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华(身份证:432426********1219):
本机关于2022年5月20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桥)应急执行催告〔2022〕2号,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桥)应急执行催告〔2022〕2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对你(个人)作出的(东桥)应急罚〔2021〕14号尚未履行,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245000.0元(贰拾肆万伍仟元)缴至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如你(个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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