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华(身份证号:432426********1219):
东莞市桥头镇“12·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一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调查,你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聘请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桥)应急罚〔2021〕14号,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本机关现对你作出《罚款催缴通知书》(东桥)应急催〔2021〕1号,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催缴通知书》(东桥)应急催〔2021〕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1年9月5日发出(东桥)应急罚〔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9月20日前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1号镇政府大院附楼三楼
联系人:罗锡全、李锋 联系电话:0769-81020668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