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柚沐轩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中)应急执行催告〔2024〕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中)应急执行催告〔2024〕办公室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中)应急罚〔2023〕29号]和加处罚款决定[(东中)应急加罚〔2023〕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于2024年4月13日前将罚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合计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缴至指定银行。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