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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横沥)应急执行催告〔2023〕执法股-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横沥)应急执行催告〔2023〕执法股-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横沥)应急罚〔2023〕执法股-1号]和加处罚款决定[(东横沥)应急加罚〔2023〕执法股-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叁万伍仟元,加处罚款叁万伍仟元,合计人民币柒万元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东莞市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五楼509,联系人:刘敏轩、文才坤,联系电话:0769-81011866。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东横沥)应急执行催告〔2023〕执法股-1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