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荣能燃料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6188N):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凤岗)应急罚〔2023〕3号]和2023年7月10日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东凤岗)应急加罚〔2023〕6号],你(单位)至今未履行,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凤岗)应急执行催告〔2023〕7号],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凤岗)应急执行催告〔2023〕7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3年2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凤岗)应急罚〔2023〕3号]和加处罚款决定[(东凤岗)应急加罚〔2023〕6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没收违法所得肆万壹仟贰佰叁拾伍元整(¥41235.00)、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加处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合计贰拾肆万壹仟贰佰叁拾伍元整(¥241235.00)缴至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