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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2年7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道)应急执行催告〔2022〕4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道 应急执行催告〔2022〕4号)内容以下: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道 应急罚〔2021〕45号),于2022年6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书(东道 应急加罚〔2022〕2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20000.0元(贰万元整)、加处罚款20000.0元(贰万元整),(合计:40000.0元)缴至东莞市非税收入指定银行。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