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粤应急函〔2020〕367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现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要求梳理提示如下。
关于培训对象要求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国家《特种作业目录》明确规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作业类别)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关于持证上岗的要求 (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关于法定培训学时标准 (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除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除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关于培训内容的要求 (一)主要负责人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的通知》(粤应急函〔2020〕367号)的规定。 (三)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应急〔2025〕59号)等文件执行。 (四)其他从业人员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第十二条的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1.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关于培训的通用要求 (一)培训方式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培训档案要求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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