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铭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8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东谢岗)应急罚〔2019〕A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2020年7月1日前将罚款贰拾陆万元(大写),加处罚款零元(大写),(合计:贰拾陆万元)缴至《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DG01902000029指定银行。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鉴于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上述文书,根据法律规定,我局现通过本公告对东莞市铭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谢岗)应急执行催告〔2020〕A001号]进行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60日达。
联系部门: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电话:0769-87683878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谢岗)应急执行催告〔2020〕A001号.pdf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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