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军(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06******):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催缴通知书》(东常平)应急催〔2025〕执法-6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催缴通知书》(东常平)应急催〔2025〕执法-6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发出(东常平)应急罚〔2025〕执法-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6月1日前将罚款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2025年2月28日,我分局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勇军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571元的处罚决定,该案件当事人杨勇军于2025年2月28日因财务状况困难申请分4期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时间分别为2025年6月1日前,2025年9月1日前,2025年12月1日前,2026年3月1日前,每期缴纳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2025年2月28日,针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571元,执法人员对杨勇军开具了《广东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至今未缴纳。第1期分期缴纳罚款时间到期后,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杨勇军无果,因此认定其违反了分期缴纳罚款的约定,后续《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东常平)应急缴批〔2025〕执法-2号、(东常平)应急缴批〔2025〕执法-3号、(东常平)应急缴批〔2025〕执法-4号)认定为作废。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东莞市常平镇中元街61号,联系人:周益钦,联系电话:13827226432。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