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华文(身份证号码:4328231968***3930):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发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塘厦)应急加罚〔2025〕2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塘厦)应急加罚〔2025〕2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发出(东塘厦)应急罚〔202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大写),要求于2025年5月21日前履行。你截至2025年6月25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处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大写)。现要求你立即向《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