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胜(身份证号码:4325031985****2858):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9日对你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塘厦)应急告〔2025〕22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3月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庙新巷63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化学品哑光油(100kg*2桶)、白色编号桶油漆(20kg*28桶)、丙烯酸树脂(190kg*11桶)、乙二醇单丁醚(防白水)(15kg*1桶)、橡胶油乙酸丁酯(15kg*6桶)、环已酮(15kg*1桶)、二甲苯(异构级)(14kg*1桶)、DAA二丙酮醇(15kg*1桶)、CAC一二醇乙醚醋酸酯(15kg*1桶)、环氧树脂(220kg*1桶)、色浆油漆(5kg*39桶)、TP9树脂(25kg*1桶)、PC-105-60(25kg*5桶)、TRONOX(二氧化钛颜料)(25kg*5包)、铝银浆ZA9190(25kg*6桶)、电镀银树脂(25kg*8桶)、微细滑石粉(25kg*6包)、涤漆(25kg*1桶)、T-500水性涂料(25kg*4桶)、磷酸酯密着剂(5kg*1桶)、氯醋(25kg*1桶),总计4359kg(4.359吨)及送货单等。经立案调查,吴明胜销售的哑光油(100kg*2桶)、白色编号桶油漆(20kg*28桶)为危险化学品,其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541元。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方案》(东塘厦)应急检查〔2025〕210号、《现场检查记录》(东塘厦)应急现记〔2025〕208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2025〕9号、《调查询问笔录》、《抽样取样凭证》(东塘厦)应急抽〔2025〕9号、《鉴定委托书》(东塘厦)应急鉴〔2025〕9号、《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塘厦)应急鉴告〔2025〕11号、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黄埔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送货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哑光油(100kg*2桶)、白色编号桶油漆(20kg*28桶)及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伍佰肆拾壹元(¥9541元),给予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东莞市环市西路10号监督大楼7楼,联系人:陆翰林,联系电话:82772922。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塘厦)应急告〔2025〕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