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公民身份号码:432822******633X):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个人)作出(东长安)应急执行催告〔2025〕调查-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长安)应急执行催告〔2025〕调查-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长安)应急罚〔2024〕调查-9号]和加处罚款决定[(东长安)应急加罚〔2025〕调查-1号]尚未履行,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520000元(伍拾贰万元整),加处罚款520000元(伍拾贰万元整),合计人民币1040000元(壹佰零肆万元整),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银行,账号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你(个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