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铭化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发出《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处〔2025〕1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处〔2025〕1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根据《查封扣押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2025〕14号],对你(单位)的白色油漆桶、酒精、洗枪水、未知大桶作出了原地查封扣押,由龙背岭社区进行值守工作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附件:《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处〔2025〕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