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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35G/2024-0017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22
名称: 公告(东莞市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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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莞市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

东莞市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45P):

  东莞市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一案,本局已依法查处完毕。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应急罚〔2024〕1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应急罚〔2024〕1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应急罚〔2024〕11号内容如下:2024年1月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海昌停车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调查询问笔录》2 份;4、《检验报告》No.202400363;5、现场检查照片;6、东莞市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10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应急罚〔2024〕11 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