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宇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横沥)应急加罚〔2023〕应急股-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横沥)应急加罚〔2023〕应急股-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发出(东横沥)应急罚〔2023〕应急股-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叁仟元整(大写),要求于2023年9月9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2023年10月12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叁仟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横沥)应急加罚〔2023〕应急股-1 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