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身份证号码:450981******0619):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沙田)应急罚〔2022〕122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沙田)应急罚〔2022〕122号内容如下:根据沙田应急管理分局2022年10月21日出具的《案件调查报告》,徐胜(身份证号码:450981******0619)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对其存放物料进行现场抽样检测,于2022年9月22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存放部分物料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扣押盘点以及当事人徐胜供述属于危险化学品物料共计重量约为2.8吨)。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徐胜身份证号码复印件、黄埔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及现场照片录像等。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10条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查封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人民币62000元(陆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中指定银行,账号凭《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