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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35G/2023-0041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9-12
名称: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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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12  浏览次数:-

  为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途径,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各项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反垄断〔2022〕43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竞争联〔2022〕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制度:

  一、受理范围

  以我局名义制定下发或者我局代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市安委会名义下发的各类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成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认为我局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可以向我局反映,也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本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举报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反映和举报,并提供政策措施名称以及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网上信访、也可以通过网上信访、12345等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

  局办公室负责举报事项的接收、转办等工作,参照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处理。按照“谁制定、谁处理”原则,局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分派至涉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相关业务科室(分局)进行初步核查,同时将举报材料抄送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制定科室(分局)会同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举报进行受理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二)处理回应

  决定受理的,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相关业务科室(分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和标准进行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对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4.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同时应当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该举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2)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或者本单位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举报的;

  (4)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5)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6)该政策措施不属于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等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5.举报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信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规定的期限、要求办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应当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并同时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具体政策措施制定科室(分局)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二)督办跟踪。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对具体政策措施制定科室(分局)的调查处理、整改落实情况要加强跟踪督办,对重大疑难的投诉举报进行指导督办,及时掌握处理情况,核实具体政策措施的制定科室(分局)在规定实现内及时反馈举报及整改的情况、后期执行情况等。

  (三)统计报送。具体政策措施制定科室(分局)应依法处理相关举报,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核实处理后向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反馈,经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审核,由具体政策制定科室(分局)呈分管领导同意后向举报人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并统一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严格保密。办理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附件:

1.(以此为准)(东应急【2023】14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