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盘金文(身份证:432822******9133):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作出《罚款催缴通知书》(东东城)应急催〔2023〕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催缴通知书》(东东城)应急催〔2023〕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3年7月26日发出(东东城)应急罚〔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罚款缴至东莞市可收缴行政处罚罚款的银行,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罚款催缴通知书》(东东城)应急催〔2023〕1号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