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MUH79L):
东莞市金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一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调查,你(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抛光车间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东长安)应急罚〔2023〕办公室-5号,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长安)应急罚〔2023〕办公室-5号内容如下:被处罚单位东莞市金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抛光车间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银行,账号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