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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35G/2023-0030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7-05
名称: 公 告 (东莞市金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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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东莞市金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7-05  浏览次数:-



东莞市金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MUH79L

东莞市金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一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调查,你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抛光车间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四十一第二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616日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东长安)应急罚〔2023〕办公室-5号,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长安)应急罚〔2023〕办公室-5号内容如下:被处罚单位东莞市金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抛光车间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银行,账号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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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长安)应急罚〔2023〕办公室-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