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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35G/2023-0029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20
名称: 关于《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3年版)》的修订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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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3年版)》的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2023-06-2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印发了《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试行)》),为满足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新要求新举措,促进我市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实际对《目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城市运行的众多领域,作用不可或缺。与此同时,因其所具有的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固有特性,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是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需要。《目录(试行)》自2020年3月实施以来,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具体的安全监管指引,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有关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降低城市安全风险,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目录(试行)》存在未包含近年来部分新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上级部署新要求新举措;对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性不足以及无法满足部分企业发展需要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目录(试行)》。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应急〔2022〕第22号)

  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10部门联合公告,2015年第5号,2022年第8号修订)

  6.《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7.《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安〔2020〕8号)

  8.《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3〕1号)

  9.《东莞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东府办〔2022〕9号)

  10.《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安〔2020〕51号)

  11.《东莞市化工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东工信〔2021〕70号)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目录》由两个部分组成: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共4个部分33条,着重描述了针对《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禁止、限制和控制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管控措施之间的关系。附件为《目录》的主体,由“全市禁止部分”、“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化工园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以表格的形式逐一列出了《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别名、CAS号和备注信息。与《目录(试行)》相比,结合实际,对正文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附件部分危险化学品品种进行了增加或删减,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正文部分

  1.关于总则。《目录》修订完善了相关环节安全管理措施要求。运输环节管理:增加了“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要求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进入本市禁止通行区域”等具体要求。油气输送管道增加了“加大防泄漏、视频监控、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等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等具体要求。信用体系增加了“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要求。

  2.关于限制和控制部分。区域划分名称:《目录》将“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修改为“非中心城区(化工园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以符合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和化工园区“十有两禁”中“化工园区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禁限控’目录”的要求。新增未列入《目录》危险化学品品种的途径:《目录》明确立沙岛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确需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未列入《目录》“非中心城区(化工园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项目立项时一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3.关于附则。《目录》细化完善了有关解释说明,一是细化了关于危险化学品定义的说明。增加“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解释为准”。二是采纳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将“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细化为“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三是“危险化学品(不设储存设施)经营”不再纳入《目录(2023年版)》所述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进行管理,主要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不设储存设施)经营行为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固有风险。

  (二)附件部分

  1.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品种,根据征求意见收集有关企业需求,新增17种;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的规定,调整1种;根据有关监管部门、专家论证会论证情况,中心城区范围已不涉及“溶剂苯”、“氯”等两种剧毒化学品,删减2种,共包含520种危险化学品。

  2.非中心城区(化工园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非中心城区(化工园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品种,根据征求意见收集有关企业需求,新增34种;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的规定,调整1种,共包含1054种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