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府办函〔2020〕4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着力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安全巡查队伍,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我局拟组织开展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业务骨干培训活动。现就培训服务项目需求公告如下,并公开征集服务供应商。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
2022年度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培训。
(二)培训对象。
全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骨干。
(三)参培人数。
参培人数约380人。
(四)培训时间。
2022年11月下旬,分四期开展,每期培训课时不少于40学时(5天)。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以及隐患风险辨识能力入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廉政纪律教育,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析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巡查,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基础知识和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如何协助事故处置、报告、调查和统计等相关内容,旨在迅速培养和提高专职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能力和技巧。
(六)项目需求方。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二、服务内容
(一)对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进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培训。
1.培训约380人,分四期进行,每期培训5天;培训结束后,就相应培训内容对参培人员进行考核。
2.供应商提供可容纳100人以上,并配有餐饮及住宿的培训场地。
3.做好师资、学习资料、考核试题、签到考勤及食宿供应等保障措施。
4.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培训按步骤进行。
5.做好培训期间安全保障。
6.培训完成后,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反馈。
(二)其他服务。
1.合同期间如遇培训举办时间、地点需调整,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2.主办方视本次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有权再补充本次培训的其他服务,供应商须给予配合。
三、供应商资格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能力,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2.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的所有条件。
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业绩经验。
2019年至今,有举办机关事业单位的培训项目经验。
(三)场地要求。
供应商需在东莞有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可容纳100人以上,并配有餐饮、住宿以及有关设施设备支撑条件的培训场地。
四、对供应商的其他要求
(一)编制培训整体实施方案。
(二)授课老师应至少为高级职称,且具有较丰富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教学经验。
(三)负责对接组织、落地执行、物料采购工作。
(四)负责培训的现场统筹等工作。
(五)应急措施。承办方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应急预案及演练。
(六)防疫措施。承办方应严格落实市防疫要求,配合我局制定培训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报价要求
(一)本项目报价方式以固定价格形式,即以主办方核定的外包项目(包括:租用场地、就餐、住宿、师资、资料印制、核酸检测、税费等相关费用)的所有费用。
(二)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87000元整,由于本次培训人数多,考虑到疫情、培训质量等原因,为提高培训效率,计划向两家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同步开展培训,项目分为A、B两部分,每部分完成两期约190人培训,A、B部分最高限价均为人民币393500元整,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报价明显不合理的投标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拒绝。
六、投件要求
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按时投件:
(一)投件资料要求:资料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资料,开展过的培训项目简介,授课老师资质及培训经验材料,培训方案以及内容,有关报价等。所有投件资料统一A4纸打印,一式三份,每份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二)投件方式:密封投递。有关投递资料请用信封统一装好密封,在封面上注明投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在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公章。
(三)投件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1号市机关二号大院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事务中心。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769-22228936。
(四)投件截止日期:从公告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17:30截止。
(五)投件方式未采用密封投件的或逾期投件的,一律不予接收。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