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海波(身份证号:441425********2010):
赖海波(个体户)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调查,赖海波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对你作出(东桥)应急罚〔202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桥)应急罚〔2022〕58号内容如下:经调查,确认你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赖海波的身份证件;2.《现场检查记录》(东桥)应急现记〔2021〕469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桥)应急责改〔2021〕409号;3.《询问笔录》1号。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赖海波(东桥)应急罚〔2022〕58 号(公示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