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冬银(身份证号:413023********2799):
代冬银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调查,代冬银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时,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对你作出(东桥)应急罚〔202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 送达你,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桥)应急罚〔2022〕57号内容如下:现查明,你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时,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代冬银的身份证件;2.《现场检查记录》(东桥)应急现记〔2021〕521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桥)应急责改〔2021〕460号;3.《询问笔录》1号。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代冬银(东桥)应急罚〔2022〕57 号(告示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