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四平(身份证号码421281********4978):
经调查,你(个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10项的裁量幅度,决定给予你处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 2022年1月11日发出(东长安)应急罚〔2021〕危化-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个人)于 2022年1月26日前将罚款缴至《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中指定银行。因你(个人)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个人)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8日对你(个人)作出催告《罚款催缴通知书》((东长安)应急催〔2022〕危化-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长安镇政府336 ,联系电话:0769-85078151。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罚款催缴通知书(东长安)应急催〔2022〕危化-1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