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莞市鸿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W25):
长安镇2021年“7·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一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调查,在2021年7月5日10时43分左右,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民路3号同晋工业园的东莞市鸿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东莞市鸿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在车间使用泡沫破碎机对废旧泡沫箱进行破碎作业时,张元碧在未将破碎机碎料缸右侧上部的控制开关打下关闭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碎料缸内进行作业。当破碎机启动后,在碎料缸内的张元碧受到破碎锤的打击及挤压致死。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东莞市鸿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张元碧在未将破碎机碎料缸右侧上部的控制开关打下关闭的情况下,进入碎料缸内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东莞市鸿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长安)应急告〔2022〕调查-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长安)应急告〔2022〕调查-2号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1年7月5日10时43分左右,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民路3号同晋工业园的东莞市鸿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东莞市鸿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在车间使用泡沫破碎机对废旧泡沫箱进行破碎作业时,张元碧在未将破碎机碎料缸右侧上部的控制开关打下关闭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碎料缸内进行作业。当破碎机启动后,在碎料缸内的张元碧受到破碎锤的打击及挤压致死。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东莞市鸿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张元碧在未将破碎机碎料缸右侧上部的控制开关打下关闭的情况下,进入碎料缸内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东莞市鸿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关于长安镇“7·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长安镇2021年“7·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长安镇“7·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事故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5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255000元(贰拾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长安)应急告〔2022〕调查-2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