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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35G/2021-0068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1-25
名称: 公 告 (东莞市横沥佛唯模具加工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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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东莞市横沥佛唯模具加工店)

发布日期:2021-11-25  浏览次数:-



东莞市横沥佛唯模具加工店

东莞市横沥佛唯模具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YU5G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以及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以及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横沥)应急2021危化股-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横沥)应急罚〔2020危化股-7内容如下: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以及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企业的主体资格有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图片、现场检查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