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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35G/2021-0063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0-13
名称: 公 告 (深圳市宝丰化工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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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深圳市宝丰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0-13  浏览次数:-



深圳市宝丰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1330X2)

深圳市宝丰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一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2、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9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凤岗)应急罚〔202161号,因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催缴通知书》(东凤岗)应急催〔20219号。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催缴通知书》(东凤岗)应急催〔20219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196日发出(东凤岗)应急罚〔202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1929日前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东莞市凤岗镇三联路88号凤建大楼5

联系人:陶治、陈晓光联系电话:0769-87511898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11012


附件:罚款催缴通知书(东凤岗)应急催〔202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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